泉科〔2026〕6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石狮市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5〕1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促进我市技术市场发展,现就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补助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申报单位为泉州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技术合同须是已在泉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合同。
二、本期奖补时间范围
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技术交易金额(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三、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补助申报表(附件1);
(二)泉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2);
(三)技术合同签约文本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料,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的发票、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
(四)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兑现的技术交易额须是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到账金额。
(二)申请兑现的开票时间和汇款时间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的,不予兑现。
(三)申请兑现的发票若不在合同有效期之内,不予兑现。
(四)合同有效期内涉及跨年度到账的,申请奖补兑现的发票开票时间须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银行到款时间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
(五)若申报单位提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发票和银行回单存在模糊、遮挡等关键信息缺失,导致无法核实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不予兑现;
(六)若技术交易合同出现变更、延期等情况,应及时前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备案或重新认定,申请兑现时,应提供最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七)所提交的技术交易合同,签订协议的双方(含成果发明人)不能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界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底42号)等规定中的界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互相直接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同为第三方直接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股权控制、从属或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情形;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研发人员相同或存在近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项目公平公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重大利益关联。
(八)已享受省级科技创新券、市级科技创新券等财政补助的技术合同不再重复申报。
四、申报和推荐事项
(一)申报时间:2026年5月28日至2026年8月31日;
(二)县(市、区)推荐时间:2026年9月2日至9月11日。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四)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对申请企业及其负责人开展企业信用审核,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推荐上报。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平台科吴雅丹,0595-28282813;
技术合同相关问题咨询方式:市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黄真美,0595-28129508。
附件:1.泉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补助申报表
2.泉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补助申报明细表
3.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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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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